事項類別 | 行政確認 |
編碼 | 01 |
事項名稱 |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
實施依據 | 1、《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二十五)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第二十一條 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3、《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4、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三(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司法部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三):“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5、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79號):“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企業批準后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相對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申請材料,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查和情況核實。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1.【法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3號)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發放、管理執業證書的工作中,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